欢迎访问 文教法治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理论实践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出台

时间: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北京6月6日讯 记者蒲晓磊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天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举措。

  《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对之前已经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办法》明确,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扫一扫分享本页


原文链接:http://jw.beijing.gov.cn/jyzx/ztzl/bjjypf/fzzx/fzyw/202206/t20220607_273155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让法治助力家庭教育责任落实

下一篇:疫情地区的高校学生如何离校返乡?返乡学生如需集中隔离,费用怎么出?权威回应!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广告服务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文教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文教法治网 wjfzw.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9160号-14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